創業公司戶有三種常見的稅費需要繳交。以下是專家說明:
營業稅:
營業稅是指營利事業作為政府的代理人,代收並上繳消費稅。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的規定,營業稅的徵收範圍包括以下情況: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包括從國外購買並在本國境內提供或使用的勞務)。
進口貨物。
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簡稱營所稅,是指公司營利所得需要繳納的稅款。根據《所得稅法第3條》和《財政部64.7.15台財稅第35080號函》的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徵收範圍如下:
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的營利事業,根據所得稅法的規定,需要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如果營利事業的總機構位於中華民國境內,則需要合併徵收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外的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然而,對於來自中華民國境外的所得,如果已根據來源國稅法的規定繳納了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可以提供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的同一年度納稅證明,並在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可機構簽證後,將該所得金額扣抵至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的應納稅額中。
扣抵金額的上限為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按國內適用稅率計算的增加應納稅額。同時,國外分支機構或營業代理人若有虧損,也應納入合併計算範圍。
如果營利事業的總機構位於中華民國境外但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根據法律規定,需要繳納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所得稅。
個人綜合所得稅(涉及股利所得):
當公司通過「股利分配」將盈餘支付給股東時,這部分收入將被視為股東的個人所得,需要納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申報中。
個人股東有以下兩種選擇方式:全部所得合併計稅:將股利所得合併到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按照股利金額的8.5%計算可抵減稅額。每個申報戶的可抵減額度上限為8萬元。
單一稅率(28%)下的股利所得分開計稅:將股利所得按照28%的稅率單獨計算應納稅額,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告並繳納稅款。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內容僅為一般性解釋,實際應納稅額和稅務政策可能因地區和個人情況而有所不同。為確保正確申報和繳納稅款,建議在創業開公司過程中諮詢專業稅務顧問或與當地稅務機關溝通,以了解適用的具體稅法規定和最新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