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應列報境外已納稅額,以協助企業妥善管理稅務

在全球化經濟發展趨勢下,營利事業從事跨境投資貿易以賺取境外所得。根據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總機構在台灣境內者,需要就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為避免重複課稅,已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可以申報扣抵營所稅應納稅額。但是,這個扣抵金額不能超過因加計境外所得而增加的應納稅額。

主張境外稅額扣抵時,需要注意所得的不同種類。例如,若為境外非關係人提供技術服務報酬或提供境外關係企業集團管理服務取得報酬,需要計算相關成本費用後的技術服務所得,來決定可扣抵的限額。另外,對於股利、利息及權利金等所得型態,應留意可扣抵的扣繳稅款眉角,並適時申報減免稅以避免溢繳稅款。

這些稅務相關規定在進行國際投資時,都是需要仔細研究和遵守的事項,以確保營利事業能夠有效地管理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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