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如果購買紀念品送給股東,這些紀念品屬於與業務無關的贈禮,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不能用來扣抵銷項稅額。根據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途的商品或服務,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而贈送紀念品屬於這類交際應酬的支出,無法抵扣營業稅。如果公司把原本供銷售的商品轉用作紀念品,則需視為銷售行為,按照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按規定繳納營業稅。
舉例來說,A公司向B公司購買1萬個指甲剪作為股東會紀念品,並取得100萬元的發票。根據5%的營業稅率,進項稅額為5萬元,但由於這些紀念品與推展業務無關,因此這5萬元稅額無法用來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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