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最近接到王先生的來電詢問,他提到父親在今年3月1日去世,而在去世前的2022年12月20日,父親曾將一筆農業用地贈與給他。王先生想知道這筆贈與的農業用地是否需要併入父親的遺產總額來課稅。
國稅局解釋,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如果被繼承人在去世前的2年內將財產贈與給配偶、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等,這筆財產通常會視為遺產的一部分,並計入遺產總額來課稅。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在去世前短期內,當事人透過贈與財產來規避遺產稅。
不過,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如果贈與的財產依法免於徵收遺產稅,那麼這項贈與就不會被視為規避遺產稅的行為,因此不需要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以王先生的情況為例,因為父親在去世前贈與的農業用地是用來繼續農業生產的,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且不課遺產稅,因此這筆贈與不需要再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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